裁判文书详情

东兴市**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防城**民法院(2015)防市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为4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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