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合**任公司与卢**、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又以该案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西合**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