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山市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7日向我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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