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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辩护人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无证驾驶湘M×××××中型货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城北镇方向行驶。行至县道43-14线3KM+600M处时,与杨**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搭乘毛*)发生碰撞,造成杨**当场死亡、毛*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弃车逃离现场,并让曹某冒充驾驶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日,被告人邓*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邓*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邓*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及辩护人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无证驾驶湘M×××××中型货车,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城北镇方向行驶。行至县道43-14线3KM+600M处时,与杨**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搭乘毛*)发生碰撞,造成杨**当场死亡、毛*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让曹某冒充驾驶员,隐匿肇事者身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日,被告人邓*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邓*因本次交通事故被富川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先行羁押10天于2015年11月2日被富川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告人邓*通过家属与被害人杨**的家属及被害人毛*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邓*赔偿被害人杨**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赔偿被害人毛*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他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杨**的家属及被害人毛*对被告人邓*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及辩护人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富**民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袁*、曹*、文*、唐*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收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邓*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在案发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但未如实供述,故意隐匿其肇事者身份,且让他人顶罪,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被告人邓*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通过家属与被害人杨**的家属及被害人杨**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邓*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杨**的家属及被害人毛*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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