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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