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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广西梧**责任公司苍梧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被告广西**责任公司苍梧分公司、中国人民财**市蝶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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