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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甲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甲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莫*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甲与被告李*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莫*乙(非被告李*之女)。莫*乙因患有地中海贫血于2014年6月16日去世。女儿莫*乙去世后,被告不仅不安慰原告,而是采取外出打工方式回避原告,因此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莫*甲与被告李*自愿离婚;

二、原告莫*甲自愿于2015年6月18日给付被告李*补偿款7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莫*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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