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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李**,被告黄*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黄**。婚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并欠下赌债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而被告于2012年搬到百色城租房居住2年多时间。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2月向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右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2014年4月原告再次向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右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关系更恶化。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黄**生活费450元至独立生活,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50%。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嫁到原告家后,在家做工抚养小孩,而原告却天天在外玩不做工,回到家后打骂原告,原告忍受不了才到百色城打工。被告外出打工后,经常回去看望小孩。被告嫁到原告家十几年时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为让孩子有个完整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那让原告出门,被告与孩子在家居住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黄**。2013年2月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即到百色城打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来往。

另查明,2013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右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4月,原告再次起诉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右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经询,原、被告的婚生子黄**,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空调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衣柜、床各一个。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应认定本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子黄**的抚养问题。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原、被告的儿子黄**已年满11周岁,经本院征询,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据此,原、被告的婚生子黄**随原告生活最为适宜,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上述应付的款项,从2015年10月份起履行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位于百色市**道办事处大旺村那谷屯一栋三层楼房属家庭共同财产,因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离婚;

二、婚生子黄**随原告黄*甲生活,由被告黄*乙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上述应付的款项,从2015年10月份起履行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黄**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衣柜、床各一个归原告黄*甲所有,空调一台、冰箱一台归被告黄*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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