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林诉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林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程**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广西**限公司、广西南**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继高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湖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