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钦**开发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广西钦**开发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产开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产开发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上诉人广**产开发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由广西钦**开发公司负担。多交的5150元由广西钦**开发公司申请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