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合浦支行与庞*、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合浦支行与被告庞*、许**、合浦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合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合浦支行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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