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韦小面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环江分公司、广西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小面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环江分公司、广西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环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环民初字第103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环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标的1112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环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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