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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9月,原告在广东广州市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在简单交往4个月后,双方于2012年2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儿子刘*某于2013年1月29日出生。婚后双方关系并不好,被告经常讲谎话,不管什么事,被告从不与原告商量。由于被告的刻意隐瞒,以致双方无法交流沟通。在登记结婚时,从登记结婚资料中原告才发现被告以前有过2次婚姻,原告当时就不想登记结婚了,但基于结婚酒宴的请帖的已经发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在医院生孩子时,被告一点不关心原告。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家人仍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外,还经常在外面打牌赌钱。因为被告好赌、根本不管家,原告多次要求离婚,被告每次都保证改正,但总是屡教不改。2014年1月,原告在整理被告的物品时,意外发现被告有3次婚姻,生育了两子一女,其中儿子韦**(1999.6.6出生)于2007年3月18日病故。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隐瞒、欺骗,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的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原告已经无法继续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请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儿子刘*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800元的抚养费,儿子读大学的教育费及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直至儿子学业完成能独立生活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拟证实原告刘某某是适格原告。2、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3、儿子刘**的准生证及出生证(二胎),拟证实被告韦*某在先前的婚姻中育有子女的事实。4、原告刘某某家庭的户口簿,拟证实儿子刘**随母姓,户籍随原告在白沙镇观桥村的事实。5、被告韦*某书写的保证书,拟证实原告在闹离婚时,被告一再承若保证改正错误、改掉赌博恶习、善待原告及原告家人的事实。6、韦*某与第一任妻子李*的离婚材料,拟证实被告韦*某与第一任妻子李*生育有一子韦*的事实。7、户口注销单,拟证实被告韦*某的其中一个儿子韦*平因病去世的事实。8、韦*某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拟证实韦*某育有一女韦*圆的事实。9、(2008)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2011)平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实韦*某在与原告结婚前有过三次婚姻;韦*某在没有与首任妻子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即与第二任妻子郑**非法同居生活。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在原告家没有做错事,是原告听信家里人唆使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没有隐瞒婚史,在恋爱期间,被告曾经对原告讲过被告结过婚是否在意,原告讲不在乎过去,只在乎未来。在生活中,被告承认打了点小牌,并没有赌博和吸毒。被告有不对的地方,但愿意改正。假若原告执意要离婚,婚生儿子刘*某归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付抚养费。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的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4、5、6、7、8、9号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9月,原告在广东广州市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在简单交往4个月后,双方于2012年2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儿子刘*某于201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韦*某在与原告结婚前有过三次婚姻。曾婚育过二男一女,其中一个儿子韦*平因病去世。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在生活中因儿子刘*某生病,被告不够关心而引起吵闹,但并未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并未分居生活,而是同居一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儿子刘**。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且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以被告有婚史欺骗原告且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为由,起诉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理由。原告之请求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某林市**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某林市**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某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某林市**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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