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通过协商,被告已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为此,原告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承担。
本裁定送达时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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