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2933.5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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