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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肇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扬诉被告肇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扬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肇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扬诉称:2012年7月31日,童**与天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天天公司将往返肇庆与封开之间的快递业务交给童**经营,天天公司收取童**风险押金2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2012年8月10日,童**将从天天公司承接的往返肇庆于封开江口之间的快递业务转交给原告经营,并向其收取了风险押金2万元。开始时,天天公司有按《合作协议书》履行。后来,天天公司经常推迟与原告的结算,并于2014年9月单方终止合同。原告认为天天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天天公司向原告退还押金20000元、支付2013年的快件派费5800元、2014年1月至4月的快件派费3544.37元、2014年1月至3月的快件运费13500元并退还原告因经营快递业务而需要购买的扫描仪1800元、招牌制作费45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的租金损失7500元,以上合共56644.37元;2、被告天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天天公司辩称:到2014年4月止,我司欠陈**2013年派件费5800元,押金20000元。当时双方结算时候是派费及运费一起结算的,2014年1月至3月的运费我司已支付,故陈**要求支付运费13500元是不存在的。陈**要求我司支付扫描仪1800元,招牌制作费4500元,租金损失7500元,没有依据。双方之前曾在市邮政管理局的主持下达成了口头协议: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我司支付陈**30000元,双方就该合同纠纷就此了结。在庭前我司已向陈**支付了26000元,另外我司代陈**向捷**公司垫付了4000元,合共3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童**与天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天天公司将往返肇庆与封开之间的快递业务交给童**经营,天天公司收取童**风险押金2万元,协议期满,童**要求退出,天天公司应退回押金,协议期未满,天天公司不退回押金;天天公司派件派件费按广州中心标准同童**月结;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协议签订后。2012年8月10日,童**将《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陈**,天天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双方一直合作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天天公司单方终止了与陈**快递业务的合作。

庭审中,天天公司与陈**一致确认:天天公司在庭前支付了陈**26000元,其中包含押金20000元,2013年的派件费5800元;天天公司尚欠陈**2014年1月至4月的派件费3544.37元。

另查明:天天公司与陈**曾在市邮政管理局的主持下达成口头协议:天天公司支付陈**3万元,双方就该合同纠纷了结。但双方对该3万元具体包含哪些项目及支付期限各持己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天天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与陈**月结,实属违约,故陈**要求天天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4月的快件派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减天天公司在庭前多支付的2013年快件派费200元(6000元-5800元)。陈**要求天天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3月的快件运费13500元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的损害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陈**要求天天公司退还的因经营快递业务而需要购买的扫描仪1800元、招牌制作费45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的租金损失7500元不属于双方订立《合作协议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其代陈**向捷**公司垫付了4000元,因陈**对该款项不予确认,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天天公司可持相关依据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陈**支付2014年1月至4月的快件派费3344.37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60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陈**负担107元,由被告肇**有限公司负担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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