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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彭**等与广西梧**展有限公司、广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彭**、彭**诉被告广西**展有限公司、广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勤率014)万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被告广西建**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梧州**民法院。梧州**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梧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收到裁定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广西**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广西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鉴于原告吴**、彭**、彭**在立案时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批准原告吴**、彭**、彭**应预交的诉讼费24284元缓至判决前交纳。本院在重审庭审结束后要求原告吴**、彭**、彭**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24284元。但原告吴**、彭**、彭**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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