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洪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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