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程**、中铁**有限公司、中航**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程**、中航**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于2015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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