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莫**、重庆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莫**尚未领取的留存在广西**限公司的工程款32000元。原告陈**自愿以其桂AXLXX“速腾牌”小型轿车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莫*艳现尚未领取的留存在广西**限公司的工程款32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查封陈**所有的桂AXLXX“速腾牌”小型轿车,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