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诉被告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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