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骆**因与被申请人林**、被申请人东**团(桂林)**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