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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