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