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广东中**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广东中**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广东中**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广东中**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