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胎经营部与被告廖**、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胎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0元,由原告南宁**胎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李某某与谢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唐**等与蒋**、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涂宏福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奥联酒**城港分公司与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林**、东**团(桂林)**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