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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合浦东**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合浦东**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4元,因原告廖**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廖**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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