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钟**、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以本案涉及到原告的父亲,原告的父亲应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是在本案中没有列原告的父亲作为共同原告,原告现在先申请撤诉,待追加原告的父亲作为原告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