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5)临立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又以其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已立案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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