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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与国营上思县平广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与被告国营上思县平广林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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