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毛燕姣与被告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乐**对其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有异议且提供了证据,现被告乐**被刑事拘留,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乐*旺涉及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本案需以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先驳回起诉,待刑事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告可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毛燕姣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李**、毛燕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