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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工**限公司与王**、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工**限公司诉被告王**、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曾**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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