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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易路*担任记录。原告杨*甲的委托代理人何**、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杨*丙。从2011年2月起,被告沉迷于上网聊天,并与贺州市八步区一男子发生恋情。被告于2011年12月外出不辞而别,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被告都避而不见。由于孩子从小到大一直都是原告照料,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孩子们现都在原告打工处广东××集强学校就读,被告出走这三年对孩子不闻不问,未尽一点抚养责任。因此,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杨*乙、杨*丙归原告抚养。因两个小孩一直在广东读书和生活,生活开支大,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两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给原告。

原告杨*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户口本,拟证实原告主体合格。

2.出生证医学证明两份,拟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年××月××日生育儿子杨**的事实。

3.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村委2015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共同生活11年,并育有两个子女的事实,同时也证明原被告分居达3年多的事实。

4.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拟证实两个子女在广东省××集强学校就学的事实以及两子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的事实。

5.杨**、杨**2015年8月5日书写的请求书,拟证实杨**、杨**愿意跟原告杨*甲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毛*未到庭,也没有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对原告杨**提供的证据的认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交的5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告毛*父亲毛*甲调取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毛*甲不知道被告现在何处的事实,原告方无异议,被告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这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年××月××日生育儿子杨**。两个小孩现在广东**实验学校读书。2011年12月起,被告外出至今未归。2015年8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抚养非婚女杨**、非婚子杨**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庭审中,原告将抚养费变更为每人每月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部分抚养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两个小孩杨**、杨**均为非婚生子女,故原、被告对非婚生女儿杨**、非婚生儿子杨**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非婚生子女一直随原告杨*甲生活,由原告杨*甲抚养成长,被告毛*外出后对两个子女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两个小孩也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杨*甲生活。考虑到两个小孩的生活现状,若改变其成长环境对其不利,因此,对原告杨*甲要求抚养非婚生女杨**、非婚生子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杨*甲在庭审中将要求被告毛*承担两个小孩抚养费由每月1500元变更为每人每月400元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是原告杨*甲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同时也减少了被告毛*的负担,综合富川瑶族自治县本地农民收入及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考虑,原告的请求符合实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非婚生女杨**(2004年6月5日出生)、非婚生儿杨**(2006年2月10日出生)随原告杨*甲生活;被告毛*自2015年8月18日起每月给付非婚生女杨**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毛*自2015年8月18日起每月给付非婚生儿杨**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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