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已与被告广**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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