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申请执行李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良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