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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梁光荣、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梁光荣、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湛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廖记妹,被告梁光荣、廖*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两被告除向本案原告借款外,尚向另案其余43人借款,金额达382.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梁光荣、廖*同时向多人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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