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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有限公司与广西天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等某房地**限公司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天等某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520元,两项共计594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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