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桂林市**饰工程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797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卢**与桂林市**饰工程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进行立案申请,我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79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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