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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甲与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蓝红梅,被告梁*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到天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致对方怀孕,存在不忠实履行夫妻忠诚义务等违背婚姻法的事实行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婚,其不但毫无悔意,且曾于2015年3月3日起诉离婚,后以撤诉告终。至今为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原告梁*甲与被告梁*乙离婚;2、判令被告梁*乙赔偿原告梁*甲精神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

3、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的事实;

4、QQ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被告辩称

被告梁*乙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到天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已有离婚意愿。2015年3月3日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笔所谓“赔偿款”才同意离婚。被告无法答应,无奈之下被告撤诉。婚后被告收入基本上都交给原告使用。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不存在任何对婚姻不忠的过错,所以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短信截图,都是原告与被告在一起时,原告用被告手机发到原告手机上,不是被告发给原告的。

被告梁*乙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1,2,3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QQ聊天记录被告并不认识对方;手机短信记录,是原告与被告在一起时,原告用被告手机发到原告手机上,不是被告发给原告的。原告QQ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记录系原告自己复印信息,该证据未经公正,被告予以否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同屯人,自幼认识,2007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到天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2009年结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3月3日,被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15年11月2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原告梁*甲与被告梁*乙离婚;2、判令被告梁*乙赔偿原告梁*甲精神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曾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被告因故撤回起诉。撤诉后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致对方怀孕,存在不忠实履行夫妻忠诚义务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向法院提供原告QQ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记录证据,但该证据系原告自己复印信息,该证据未经公正,且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梁*甲与被告梁*乙离婚;

二、驳回原告梁*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梁*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崇左**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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