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梁**,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后恋爱,××××年××月到把荷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黄*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黄*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丁。原、被告婚后到广东云浮市打工、共同生活,但被告不找工作,整天玩牌赌博,还经常打骂原告,2013年7月原告带儿子离开被告,两人开始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黄*乙、黄*丙由原告抚养,儿子黄*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3、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感情很深,原告提出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很大,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能撤回起诉。

被告黄*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广东**民医院MRI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广东**民医院数字化X线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无法从事较重体力活的事实。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经庭审质证,被告黄*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成为被告不工作的理由。本院认为,被告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但被告亦坚持打工,原告异议与庭审查明不符,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此后原告落户在被告家生活。从2001年起,双方一起到广东省云浮市打工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黄*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黄*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丁。2013年7月原告带儿子到广西隆安县打工生活,被告带两个女儿在云浮市生活。2015年8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处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共同到广东打工生活,并生育三个孩子,其夫妻感情较好。情因被告患病影响工作收入,且不能替原告分担家务,夫妻产生矛盾,双方沟通方式方法欠妥,导致相互间产生误会,使原告心生怨气带儿子离开被告独自到广西隆安县打工,但其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离开被告后,被告一直积极打电话试图与原告联系,逢年过节亦主动要求到原告德保县老家过节。庭审中,被告多次表示愿意维持家庭和睦,请求原告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只要原、被告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多交流沟通,多关爱对方,相互忠诚,多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黄*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左市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