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麻长权与横县第二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长权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长权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长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长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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