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周*诉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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