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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希望与被告梁*庭外协商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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