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某公司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广西某公司撤诉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