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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陆**,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黄*甲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乙由原告抚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座落于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金湾广场小区泰和苑13单元701号房屋一套。

再查明,被告承包经营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渌洋屯,地名为“渌塘”的66亩芒果自留地两块。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与被告黄*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乙随原告刘*生活,由被告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告黄*甲随时探视小孩;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座落于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金湾广场小区泰和苑13单元701号房屋一套归原告刘*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自行偿还;

五、属被告黄*甲承包经营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渌洋屯,地名为“渌塘”的66亩芒果自留地两块,如该地被国家或政府征收,被告自愿给付原告及小孩一半的征地补偿款。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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