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冉**、姚**等与姚**、姚**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姚*球犯故意伤害罪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姚**、姚**、姚**、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凌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姚**、姚*球、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姚**、姚**、姚**、姚**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及其辩护人刘**、邓**、上诉人姚*球及其辩护人潘**、上诉人冉*、姚**、姚**、姚**、姚**及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何**、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姚**、姚**的父母姚**夫妇,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姚**发生争执。姚**用铁铲把姚**家门前的水泥地板砸出两个小缺口,并用木棒将姚**家庭院前的围墙推倒。姚**即打电话叫儿子姚**、姚**回家处理。当日14时许,姚**、姚**回到家。多次喊姚**到家里解决问题未果后,于15时许,姚**看到姚**离开其居住的工棚往屯外走,担心姚**有意躲避,便叫姚**和姚*甲去追姚**回来,姚**先于姚*甲追上姚**,因姚**不愿回去,姚**即将姚**推倒在地,并和姚*甲将姚**往回拉,因姚**便赖着走,姚**即用手打姚**,然后和姚*甲继续抓住姚**的一只手和一只脚往回抬,因姚**挣扎又重未能将其抬走,此时在屋边的姚**就向姚**喊话:“抬不动,就拖回来,伤了我负责。”姚**就和姚*甲分别抓住姚**的手臂通过粗糙的沙石路面强行将姚**往回拖拽,两人一直把姚**拖回到他居住的工棚附近的斜坡小路处。后姚**、姚*乙、姚**、杨**等人走到斜坡处,因姚**对姚**等人质问其“为什么要铲坏地板和推倒围墙”的问话置之不理,还强硬叫喊“有本事打死我算了!”的话,姚**恼火便示意姚**上前打姚**,姚**即上前对躺在地上的姚**进行殴打,姚**被殴打后仍不出声,姚**便转身从路边找来拇指大小的二根苟树条,一起往躺在地上的姚**身上抽打,因姚**说隔着衣服打不痛,姚**便掀开姚**衣服直接往姚**的背部和臀部抽打,姚**在旁边也上前扇姚**几个耳光,姚**仍不出声。此时姚**的母亲杨*甲喊回去吃饭,姚**等人便离开现场回家吃饭。见姚**等人走后,姚**便起身回到自家工棚门口,脱掉上衣拿出一把十字镐锄将工棚旁边的小路挖开一条一米长的槽沟,且边挖还边喊叫不让姚**一家人从此路上过,期间姚**的母亲杨*甲还与姚**争吵,后姚**又走下来打姚**几个耳光。当日19时许,姚**、姚**离开家路过姚**工棚门时,看见姚**上身裸体趴在工棚门口的地上,旁边砖上还放有一瓶高梁酒,以为姚**是喝酒醉了倒在地上就没有上前查看原因。当晚村上有多位村民听见姚**大声呻吟、哀嚎,第二天呻吟声渐弱,上午8时许,本村村民姚*己去到姚**的工棚,见姚**全身裸体趴在工棚门口的地上,姚*己还与姚**对答,得知道姚**在前一天被人打所以不敢搬动。到13时许,姚**全身裸体死在其工棚门口的地上。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27日,对被害人姚**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于3月4日作出(2013)凌*技法尸检字第3号《姚**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姚**是原发性心肌病,充血性心肌病冠状动脉脂沉着坏死,阻塞致使心肌供血不足,心功能障碍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二审答辩情况

姚**的近亲属对凌云县公安局作出的姚**死亡的原因存在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3年9月17日经凌云县公安局委托,百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凌云县公安局送检的材料:⒈姚**尸体检验鉴定书(2013)凌公技法尸检字第3号复印件;⒉凌云县公安局检验姚**尸体所拍摄的电子档照片一份。得出分析意见为:1、死亡原因:根据死者有全身广泛性的软组织擦、挫伤;有肺脏、肝脏脏器损伤,推断死者为创伤性休克死亡。

2、损伤形成机制:姚某辛全身广泛性的软组织擦、挫伤及内脏损伤为暴力形成,属钝器伤。

3、颅骨异常情况:死者姚某辛颅骨有两处骨质凹陷,凹陷处边缘骨质平整光滑,未见骨折线,阅原尸检照片,相应部位头皮未见创伤,考虑为颅骨先天畸形等形成。

得出鉴定意见为:姚**为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姚**、姚*球于2013年2月28日与被害人姚**的亲属冉*、姚**、姚**达成协议,赔偿给被害人姚**近亲属40,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4日将本案的卷宗材料,姚**尸体检验及现场勘验照片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主检法医师林*、李**作出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认为:死者姚**应为创伤性休克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释放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书证,这些证据反映本案是经报案人报案后,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立案、拘留、批捕等,程序合法;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及归案情况,并证实其出生时间达到法律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

3、被害人姚**的户籍证明及死亡户口注销单,证实被害人姚**出生于1964年10月16日,住广西凌云县逻楼镇仰村村大洞屯57号,死亡日期为2013年2月27日,身份证号码××,终年49岁;

4、协议书、收条,证实案发后的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姚**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姚**、姚**达成赔偿协议,由姚**、姚**俩兄弟一次性补偿给被害人近亲属4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近亲属不再就此事追究两被告人的责任等,协议上有双方的签字及在场人签字,补偿款已当场给付;

5、刑事控告书,证实姚**的近亲属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

6、凌云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⑴关于未能收集姚**爱人笔录材料的情况说明,原因是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电话拔打,无人接听。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姚*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6日约15时许,他与姚**一起将走到村外路上的姚**拉回来,追到的时候,姚**得把姚**推倒在地,并用手扇姚**耳光。后两人一起将姚**拉回去,因姚**反抗他们就抬回去,没抬得几米,由于姚**重又挣扎抬不动了。这时姚*明在他家下来点的斜坡上喊把姚**拖回来,并说出什么问题他负责。后其负责抓右手,姚*明负责抓左手把姚**拖回去,当时姚**的腰部、臀部以下都是触地拖回去的,把姚**拖到他棚子旁边的斜坡处时,姚**是仰着躺在地上,姚*明从他家下来就问姚**:“满公,今天你搞那样?把我家阶阳坝搞坏,你不跟我说清楚呀!”姚**说:“我没搞那样啊,有本事你们打死我喂。”姚*明就骂他,姚**不出声,姚*明就指使姚**:“满弟,你过去打他几耳屎(指耳光)看。”然后姚**就过去朝仰躺在地上的姚**的脸上打了几个耳光,见姚**不吱声,姚**又走到姚**棚子后面的路边,拿了两根拇指大小半干的树条,拉起姚**的衣服朝他背后狠抽了一分钟左右。但姚**躺在地上仍不说话,也不喊痛。过了一下,姚*丙走过来,对姚**说:“满叔,虽然你是长辈,但你做得不对。”然后对躺在地上的姚**打了几个耳光,边扇还边说:“你刚才不是牛得很吗?怎么现在不说话了!”被打后,姚**还是不吭声,这时接到电话我就离开了,但姚**还躺在地上,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到晚上7时左右,天刚黑,我从陇王屯开摩托车回来在路上遇见姚*明、姚**两兄弟时,得问他们两兄弟怎么处理这个事情,姚*明说没怎么处理,刚才姚**还要挖路,诀(骂)起来,现在不是还躺在那里吗!后回家路过姚**家附近时(约有10多米远),我隐约看见姚**全身趴在他临时搭建的棚子门口的地面上,并不停呻吟、哀嚎,我看过去见姚**上身是赤裸的。到了第二天下午听说姚**死了。晚上9时过去看时,见姚**死在棚子门口的右边,离晚上呻吟、哀嚎的地方有两米远,全身是赤裸的,下身盖有一条黑色的裤子,身体是趴着的,头压在一根木棒上,姚**搭棚子的砖上有一瓶红高梁,里面约有半瓶浅棕色的药酒;

2、证人姚*乙的语言证实,姚**一辈子单身,他有三兄弟,全分家了,他现买得点水泥砖围成个简易工棚,平时都是一个人居住在工棚里。出事的早上,姚**和姚**为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姚**把姚**家大门前的水泥地板打坏了一小块,并把大门前的一段围墙推倒,姚**就打电话给在外打工的姚**,让姚**回来协谈这件事。当天大约14时许,姚**和姚*球两兄弟回来后,叫姚**到他家来协谈打坏水泥地板及推倒围墙的事,姚**没来还往村外走。姚**见后就叫姚*球和其小孩姚*甲两人各抓姚**的一只手强行把姚**拉到姚**的小工棚处,后他与姚**、姚**夫妇去到姚**的工棚处,当时还有本屯的段*在场,刚到那里正想协谈损坏的事,姚**就大骂:“操你妈的,你们敢打我,敢打死我吗?”然后就睡到地上去,再也不走了,姚**就喊姚*球去扇姚**耳光,姚*球就打了姚**耳光,然后姚*球就在旁边拿了一根小木条(食指大小、半生干、长约80cm)抽打了姚**的背部。他就劝姚*球不要打了,姚*球就没有再打了。后姚**想不通又拿锄头挖路,还把上身衣服脱了。第二天他去坡上种玉米,下午6点半左右听寨上姚*己说姚**死了,他才知道。回到家后,他马上打电话给村主任江**,凌晨1点左右公安人员来到现场;

3、证人段*的证言证实,姚*辛小就没有父亲,母亲改嫁,是跟婆婆长大成人。在他死亡的前一天和别人发生了一点不愉快的事情。那是2013年2月26日中午12时许,全寨应邀到村民姚**家吃饭,当时姚*辛和姚*丙也在场吃饭,吃完饭她就到地里打除草剂。13时许,她在地里“苗湾驼”(地名)听见姚*丙家有人争吵,当时太阳有点晒,听见吵架人的声音是姚*丙夫妇和姚*辛,她就从地里去到姚*丙家看。到姚*丙家的时候已有姚*乙、姚*甲、姚*丙、杨**、姚*丙的两个儿子姚*明、姚*球在场,其问他们是怎么回事?他们讲是姚*辛用铁铲打翻了阶阳坝前护墙,还用铁铲在阶阳坝前面地板打了两个口。后**明讲要喊姚*辛过来讲清楚,因当时姚*辛已离开了姚家,但姚*辛不愿过来还往公路方向走。姚*明就叫姚*球、姚*甲去把姚*辛拉回来。姚*球和姚*甲两人就跑上公路追上姚*辛,因姚*辛不愿意回,姚*球、姚*甲就把姚*辛拖到姚*辛棚子水泥砖旁边的公路上。姚*球和姚*甲去拉姚*辛时,她是坐在姚*丙家“阶阳坝”那里,后进到菜园里,那时姚*球和姚*甲已把姚*辛拖到棚子那里了,姚*辛扑倒在地上,身上是穿衣服裤子的。当时,她还得讲了一句:“孝满叔(指姚*辛),他们家对你那么好,你就帮修好算了。”但姚*辛没有答应。后**球就捡起“苟树条”往扑倒在地的姚*辛身上抽打。姚*辛没有反抗,姚*球打了几下和姚*甲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姚*辛就爬起来,脱衣服用十字镐挖路,还讲不给姚*丙家人过路。姚*球见姚*辛挖路,嘴上又乱骂,就出来冲到姚*辛前打了姚*辛几耳光。姚*辛也没有反抗,只是嘴上乱骂,后其就回家了,直到第二天傍晚,她听说姚*辛死了,就去到棚子公路上望了一下姚*辛,发现姚*辛赤身裸体倒在水泥砖那里;

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6日他送姚*明回大洞,姚**等人打姚*辛他在场。因回姚*明家要经过姚*辛的工棚,经过时姚*明得同姚*辛讲,要姚*辛上他家里来好好谈一下,把事情讲清楚。姚*辛得回答说行。到姚*明家时,姚*明父母和姚**已在家,后不久,姚*乙才和他儿子姚*甲来到姚*明家。到姚*明家后,见他家门外围墙被推倒下菜园子内,地板上被砸了两个小洞。姚*明回到家后喊姚*辛上他家来处理,但喊了几次都不见姚*辛上来。大约半个钟这样,不知是谁喊到:姚*辛跑了!后姚*明就到他家屋檐角去看,见姚*辛跑了,姚*明就喊姚**去拉姚*辛回来,怕姚**一人拉不回姚*辛,姚*明还得喊在场的姚*甲去帮忙姚**拉人,开始姚*甲不想去,后姚*明就得说:你去拉,拉回来有什么事情我负责。后姚*甲跟后去追人。姚*明就一直在他家屋檐角看姚**和姚*甲去追人。他就和姚*乙、姚*明的父母姚*丙一起在他家大门口坐等。约10多分钟,姚**和姚*甲追上姚*辛并拉姚*辛到工棚往姚*明家小路一斜坡处,应该是姚*辛不愿上姚*明家并打赖睡在地上,见状姚*明就撑起双拐棍下去,他也跟后下去看。下到姚*明家小路一斜坡处,见姚*辛仰面平躺在地上。姚*明就对姚*辛说:我们专门回来处理你这个问题,你刚才也答应讲懂了,却跑了,你讲怎么办?姚*辛躺在地上不答话。此时寨上姚**的妈(段*)也在附近姚*明家的菜园子打菜。但如何问姚*辛就是一句话不说,姚*明就打电话给村支书阳上召,让阳上召过来帮忙处理,电话打给阳上召几次后,阳上召就得和姚*明讲到:姚*辛多次都是这样,你就教训他一回,他是累教不改的!后姚*明就说,他(指姚*辛)那么顽皮,打他两耳屎看看!听姚*明这样讲后,姚**即上前对躺在地上的姚*辛脸部扇了几巴掌,被扇巴掌后姚*辛就侧身睡在地上,仍不讲话。当时他也得劝说人家特意回来处理这个事情,你怎么一句话不讲!后姚*明的母亲杨*甲在家中叫回去吃饭,大家就离开回姚*明家吃饭,刚好姚*甲接到电话要去修风钻也离开了。在要离开时,姚*明的父亲姚*丙得对姚*辛讲:老*(姚*明)他们回来特意处理阶阳坝打烂的事,你怎么一句话都不讲。后姚*丙就得上前并打了姚*辛脸上一巴掌。吃饭当中姚*辛在他家工棚方向大声喊叫:我把路封了,看你怎么过。后姚*明得叫姚**下去看怎么回事。姚**下去看回来说:姚*辛在挖路见他下去拿起十字锄跑了。吃完饭休息后因他要回去接小孩就先走了,经过姚*辛工棚旁时,见到姚*辛上身赤裸没有穿衣服,撑着一把十字镐站在他工棚前角角处,他没有与他打招呼就直接开摩托车离开了,第二天才听议论讲姚*辛死了;

5、证人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0点多钟,他和姚**等人到姚*全家吃饭,吃饭时姚**喝了三杯酒,因他不喝酒就回家了,但姚**还在继续喝酒。11点钟左右,姚**酒后回他工棚,本寨的姚*敏去到姚**工棚处和姚**讲,叫姚**去找他要收回姚**二哥冉**给他家种的土地,姚*敏要种冉**的土地。当时他正从家里出来要到坡上去做工,听到二人的对话后他就同姚**讲:土是你二哥的,其只听你二哥的。听这样讲后***就恼火起来,后用粗口话骂他,继而上到他家来骂,见状他老婆杨**就同姚**对骂起来,杨**气愤就动手把姚**存放在他家的腊肉、木板等物全搬出到屋外叫姚**拿回去。姚**发火就拿一根木棒把他家阶阳坝水泥砖护拦搞翻推倒进菜园里去,同时还用一把铁铲砸他家大门口的水泥地板。见姚**这么凶,也怕他打人。他和杨**就出门要去找队长姚*乙来处理,并打电话给两个儿子回来处理此事。姚*明因腿有伤就请仰村陇丁的杨*乙开摩托车搭回家,姚*球是自己开摩托车回家的。下午2点多钟两个儿子分别回到家,他就在阶阳坝同两儿子讲姚**的所作所为。此时,姚**已离开他家回到其棚子里,姚*球就去喊姚**到家里讲清楚这事情。姚**开始还得答应来,但过了30多分钟还不见他上来,姚*球又去喊,喊了几次,姚**反而往大路上走。怕姚**跑了,姚*明就叫姚*球、姚*甲去抓他回来。姚*球二人追上姚**后,因姚**不愿走还坐在公路上。姚*球和姚*甲便动手扯姚**起来,最后***打赖睡在地上,姚*球两人才抓姚**的双手往后拖。他怕拖起来姚**受伤,还得喊不要拖要抬。后**球就双手抓姚**双臂在前,姚*甲双手抓姚**双脚在后将人抬往他家这边走。姚**的屁股是坐在地上被往后拖的,当时姚**上身穿一件黑色的外套,下身穿一件黑灰色的长裤,脚上穿一双黄色塑料鞋,鞋子在拖时有一只掉在大路上了,另一只还穿在脚上。姚**被抬到工棚后,我们就一起下去,姚*明开口讲阶阳坝的事,让姚**修补好就行了。但姚**回话讲打死他算了,后就不再讲话了。见状姚*球就上去用手打了姚**脸部两巴掌,见姚**还是不说话,姚*球见旁边有苟树条枝,就抓起并往姚**的背上抽打。姚**仍不讲话也不起来,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就回家吃饭了。刚吃得一下,姚**就在工棚那里喊到:公路不给过,是我的土,要封路。听见这话,姚*明还得回话:叫你不封吗?我们有条子拿起的。之后我们继续吃饭。饭后杨*乙有事先回去了。天快黑时,姚*球才开摩托车拉姚*明回凌云。至晚上8点钟左右时,他听见从姚**工棚处传来哇、哇、哇的叫喊声,但他没有出去看。第二天下午约4点钟他出门从姚**工棚旁去做工,发现姚**赤身裸体侧身躺在工棚外地上,他没有上前看而去做工了。约下午5点这样,有人说姚**已死了,之后不知是谁报了警,到晚上11点左右公安来到并进行检查和尸体解剖。解剖的第二天大白天,因姚*球得动手打人,他家和姚**的家人协商,后补偿给对方家人40,000元人民币;

6、证人杨**证实的情况与姚**基本一致;

7、证人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8日约14时许,他正在自家的楼顶修房屋,看见并听见姚**在他家门前叫姚**,让姚**到他家去,但姚**没有答应,过了一会儿,他看见姚**在自己小木棚前打电话,后又见姚**上到屯公路约有100米的地方来打电话,因屯上手机信号不好,要到高一点的地方才有信号,姚**上来后,就看见姚*球和姚**两人跑到姚**打电话的地方,将姚**抓住,还每人一边拉姚**到姚**家旁边来,因视线被挡看不见他们,他就继续修建房子。后来大约是16时许,他刚好上到楼顶,看见姚**站在自己的小木棚旁,上身未穿衣服,下身是穿好裤子的。姚*球也正好走到姚**的身边用右手打姚**脸部两耳光,打完后,姚**就说:姚球,你不打我了。姚*球对姚**说:就是你嘴贱我才打你的。说完又打了姚**二耳光,打完后姚*球什么也没说就转身往他家走了,他就看到这些情况,别的就不知道了;

8、证人姚*丁书面材料及证言证实,2013年2月26日中午,他在山上放羊,听到吵杂声后看过去见姚**的棚子附近有人吵闹,他离有200米左右,当时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放羊走近约30米左右看见姚**躺在地上,姚*球质问并言语教训姚**,但姚**不吭声,姚*球就上前朝躺在地上的姚**脸上打了几耳光,姚**没有反抗,过了几分钟,姚*球又在路边捡了两根苟树条朝姚**身上抽打,躺在地上的姚**还是没有反抗,打了一下就停了。当时在场目睹的还有他父亲姚*乙和弟姚*甲以及姚*明等人,姚**的母亲(姓名不懂)站在姚*球家的菜园里看,没过多久大家就散去了,姚**还是躺在地上不动。他继续放羊,后面又听见姚**喊叫说要封路不给过,他看去见姚**上身赤裸,手里拿着一把锄头在挖路,这时姚*球又走到姚**旁边,打了姚**两个耳光,然后就走了,姚**被打后就不出声了,但还在那里挖路,后面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9、证人姚**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6日他在龙*家修房子,具体发生什么事因当天倒模板声音太大不懂,事后才听寨上的人说姚*辛死了,死的前一天与姚*球家发生矛盾过,但他没有亲眼看见,传出来的话也不好说。但那天夜里是听见有人大声喊叫,像牛叫一样,第二天才听说是姚*辛叫的,他没有去看,具体情况不清楚;

10、证人姚*己的证言证实,姚*辛和他是同族,按辈份他应当叫姚**,姚*辛40多岁了没有老婆和小孩。他俩人经常在一起喝酒,2013年2月25日晚他还在姚*辛的棚子里一起喝酒,喝醉后俩人就一起在棚子里睡觉。26日早上,他与姚*辛以及寨上的人到姚*全家吃酒席(头天姚*全家进新房办酒,第二天有剩菜邀去吃),他与姚*辛同桌,喝到中午12点左右,他就回家了,姚*辛还在那里喝,到18时许,天要黑时他沿路去玩,路过姚*辛的棚子附近公路时,听到有人呻吟,就过去见姚*辛趴在他棚子边的砖墙处,他头朝路边,趴在地上脸朝地。这时杨**正好打猪菜回来经过那里,他就与杨**过去看是怎么回事,走近离姚*辛有两米左右时,见姚*辛上身裸体没穿衣服,只穿一条黑色的裤子,叫他没有见他应,只是一直在呻吟,他看见姚*辛背上有多处的小红斑点,棚子上的水泥砖处还有一瓶高梁酒,瓶子是透明玻璃瓶,容量是五斤,瓶里约有三斤酒,他还尝了一小口高梁酒,知道是酒,因喊不见答应,认为姚*辛是酒醉了就没理他就回家去了。

到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他又去看姚**,到那里发现姚**已移动过位置,移到了他棚子门口边的地上,当时姚**是侧躺在地上,全身赤裸,裤子已丢在地上的水泥砖处,听见他还在小声的呻吟着,其就上前问他:“姚*,你知道我是谁不?”姚**小声地回答说:“你不是姚*吗?”再问他时,他不答话了,见他后背上的多处红斑点还在,看上去有点像受过伤留有的红点瘀血,见姚**没有应话,他就回家了。到了中午1点钟左右,他再去看他时,已见他扑在地上,头趴在一根木棒上,脸朝下,没听见呻吟声了,他叫了也没见他回答(他身上还是赤裸的,裤子还在地上的砖头处),估计他不行了,才出来打算喊人,见到本屯队长姚*乙在地里挖土,便跟姚*乙说姚**肯定是不行了,让他打电话给村干并报警。

另还证实,当时并不懂姚*辛背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没有看见流血,过后才听村里的人说26日那天下午,姚*辛被姚*球殴打过,但具体情况不懂。

11、证人杨**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她在外面打猪菜,到晚上6点才回来,在路上碰见姚**,姚**说要去看姚**,他说姚**好像喝醉了,于是她放下猪菜和他一起去看,俩人来到姚**自建工棚处时看见姚**趴在地上,头朝姚*球家,脚朝大公路,见他这样我们以为他喝酒醉了还叫他,但不见他回答,只是“呼呼地”出气,姚**还绕过姚**到工棚旁边堆的水泥砖上拿了一瓶放在砖上的高梁酒,还开来喝了一口又放回砖上,她还叫姚**帮姚**翻下身体,但是姚**说不翻,怕公安要来看,还说姚**今天挨“料子”了,意思是说姚**今天被人打了,她还特意问姚**,姚**挨什么了,姚**只说姚**挨料子,其它就没有说,她猜到姚**可能挨打或挨整,也没敢多问,也没有动姚**,她还说姚**喝那口高梁酒不怕有毒?姚**说不要紧,还说如果他喝一口死了,那姚**就是被人在酒中下毒了,然后俩人就离开了。

另看见姚**时,就发现他没有穿上衣,只穿着裤子,鞋子也没有穿,整个人趴着,手张开,嘴朝地出着气;

12、证人吴*的证言证实,姚*辛和姚*丙家应当没有矛盾,不过姚*辛的二哥姚廷富外出上门把家中的田土送给姚*丙种,但姚*辛去年要建房想要回来,姚*丙一家不给才发生吵架打架的;

13、证人姚*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7日早上,他从家中赶羊去山上,赶羊到山上时约8点,他在山上看下去,看到姚*辛斜躺在他家旁边的地上,他赶羊路过他家前面时还喊他一声,但不见他回答,见他上身和下身都没有穿衣服、裤子,到8点30分左右,他从山上回家路过他家前面时,看见姚*辛还是斜躺在那个位置,当时看见他用手在整理他手中的一条裤子,好像是要穿裤子的样子,他也没有过去细看就回家了。直到下午,才听村里人说姚*辛已经死了,晚上派出所到现场之后,他才从家里过来看,发现他死的位置也是早上赶羊时看见他躺在地上的那个地方;

14、证人陈*出庭接受质证的证言证实,他叫陈*,是凌云县公安局聘请的主检法医师,2013年2月26日凌云县逻楼镇大洞屯姚**因土地问题与本屯姚**发生争吵,27日姚**被发现死在其工棚外地面。因死因不明,要求尸体勘验。经对尸体进行解剖勘验,没有发现死者心脏有破损破裂出血的痕迹,解剖勘验是他一个人去做,回来后与法医士郑**一起讨论,后才形成检验鉴定书。因28号做的解剖尸检有不同的意见,局领导又叫再一次进行解剖,为此,2013年3月1日又开棺检验了一次。对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中的第三点和第四点分析意见,他当时解剖是用刀沿着动脉的走向剪下去,之后通过肉眼就可以看见了心脏有坏死、没有增厚等现象,同时剖开左心耳来看,凭多年法医经验,得出结论,因为当时用眼睛就能看见,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解剖,病理也是用眼睛观察的。另心机萎缩肉眼也能看得见,纤维化的说法用土一点的讲法就是结巴,可以看得见。解剖胃的时候,他只是闻到有酒味、酸味而已。当时解剖,因病根用肉眼就能看得到,所以解剖完他就把鉴定意见讲出来了,这个是公开的,和后面形成的文书是一致的。

15、证人覃*出庭接受质证的证言证实,他叫覃*,是百色市公安局法医。对由他制作出来并签字的百公(刑)鉴(法)字(2013)15号姚**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检材主要是凌云县公安局提供的照片,他没有得参加第一次的尸检解剖,2013年9月25日去现场开棺复检的时候,尸体已经腐烂,头颅已完全白骨化。根据图片,可以看出皮下出血比较多,图片上右背、右下腹都有伤痕,从他检验的情况看,他认为从心脏的外表来看,没有见到心脏大小的明显变化,颜色也没有变化,他认为是没有疾病的,凌云法医做的鉴定没有依据。根据死者有全身广泛性的软组织擦、挫伤;有肺脏、肝脏脏器损伤,推断死者为创伤性休克死亡。

16、证人冉*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7日下午5点多钟,他在加尤镇案相村那常屯挖地,后接到同母异父老弟姚*来的电话,电话中姚*来讲:“听讲孝哥(姚**)在大洞被打死了,你还不下来怎么成?”但具体是谁打的姚*来讲不知道。他接到电话后当时就得打110报警,后马上请人用摩托车拉到杂福陇丹屯的路口处。后一个人走路到大洞屯,到大洞的时候已经是27日晚上8点钟左右。大约半把个钟,公安就来到大洞了,先向他及寨子上的群众、村干等人了解事情经过,后公安才对现场进行拍照、勘查及调查了解。公安在勘查现场时,他见姚**赤身裸体趴死在工棚门口旁边地上,头部朝工棚,右边脸枕在一根木头上,两脚上还穿有一双袜子,只有一条裤子盖在屁股位置遮羞而已,身上头上浑身是伤痕,双手双脚卷曲。勘查完现场后,公安的法医就把尸体搬移出来到旁边的空地上开始对姚**尸体进行解剖,他一直在场看整个解剖过程。法医在破肚解剖时,还和他讲姚**有肺结核,心脏病,还讲肺部有粘连等的话。法医解剖完后得××死的,但他认为姚**死亡是被打死的。公安看完现场、解剖完尸体及在寨子上调查了解后,于28日凌晨就离开大洞屯了。公安走后,得打人的姚*球、姚*明才出来找他及姚梅花及妹夫吴**、杨**谈,在场的还有很多寨上的群众,最后协商姚*球、姚*明拿一个棺材下葬死者。后在姚家的“阶阳坝”处,他和冉家亲戚冉光献、冉景文、冉景新及三弟姚**、妹姚梅花等人与姚*球、姚*明达成协议,对方赔偿40,000元给我们作操埋费,当场给付。

姚**是他亲满弟,今年46岁,未婚单身,以前他在大洞屯没有房子住就一直在外面打工,后去年他回大洞要起房子,谁知道今年房子没有起得就死了。

17、证人姚梅花的证言证实,出事当天姚*来打电话给她,说满弟姚*辛被逻楼仰村大洞的姚**、姚**兄弟打死了,她听后就赶回大洞屯查看。回到大洞屯后,二哥冉某和公安都到现场了,在现场她发现姚*辛*在他临时搭建的棚子外,全身裸体,臀部用一条黑色的裤子遮盖,双脚没有穿鞋,但脚上套有袜子,脸上、后背、腿上都有伤。当时我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姚**才向我们承认说他动手打了姚*辛三个耳光,但不知道姚*辛为什么死了,当时我们也没有问姚**为什么打姚*辛耳光。后来公安局的法医解剖尸体,我们家属在旁边看,结束后法医和我们家属说,姚*辛的死亡主要是肺结核、心脏病、酒精中毒等引起的。法医是这么说,但我们还是认为姚*辛的死亡和姚**的殴打有一定联系,所以第二天我们找姚**商议,后来姚**和姚**赔偿40,000元给我们,我们不再追究他兄弟两的责任。一直到2013年3月初,我们才陆续听大洞的龙*、姚**、姚**和我们说,姚**不只是打了姚*辛三个耳光的问题,而是姚**、姚**、姚*甲、姚**殴打所致,我弟求饶后这几个人仍未停手,脱掉我弟的衣服、裤子继续打,打得我弟动弹不得,我们认为被姚**欺骗了,后才写控告书到公安机关报案。

三、百色市公安局作出的百公(刑)鉴(法)字(2013)15号《刑事科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该鉴定书是根据凌云县公安局送检的材料,即⒈姚**尸体检验鉴定书(2013)凌公技法尸检字第3号复印件;⒉凌云县公安局检验姚**尸体所拍摄的电子档照片一份。并于2013年9月25日重新对尸体开棺复查后,结合送检的材料审查分析得出的鉴定意见为:姚**为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四、百检技鉴(2014)56号《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证实该份意见书是由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主检法医师林*、李**作出的一份专家书面材料,分析意见为:死者姚**应为创伤性休克死亡,与百色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相吻合。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主要反映勘验的经过,时间、地点、天气情况、现场勘验指挥人、勘验检查等情况(包括现场位置发现的物品、死者所处的位置、周边环境、提取到的物品),以拍照的方式加于固定,照片共61张,照片能真实反映被害人身上受伤的情况。

六、物证照片4张证实,被害人姚**将姚*丙家“阶阳坝”围墙砖头推倒下菜园内及姚**将姚*丙家大门口前的地板砸了两个小坑,为当天案发的起因。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姚*明供述,2013年2月26日约14时许,接到电话回到大洞家后,他见家里的“阶阳坝”围墙被推倒下菜园子内,大门口前的地板上被砸了两个小洞。当时在家中有父母、弟姚*球及寨上的队长姚**,父亲姚**就把事情发生的经过讲了,内容大体就是姚*辛要收回他哥冉**给我家种的土地,父母认为要收也要冉**本人收,现姚*辛要收回就不同意,后姚*辛就得骂人并上我家把地板及“阶阳坝”围墙推倒。知道事情后,我们就坐在家门口等姚*辛上来协商处理这件事,但等了二十来分钟都不见姚*辛上来,他又继续到屋边去喊,后发现姚*辛已经走出到大路往陇丹方向去了,他就叫姚*球去把姚*辛拉回来,后姚*球就跑去追姚*辛了,因姚*球的个子比姚*辛小,他见到姚*甲正在附近看羊子,就得喊姚*甲帮忙去把姚*辛拉回来,还说万一姚*辛不走就把他拖回来,伤哪里他出医药费。在等拉人的这段时间,他一直用电话联系村主任江**到家中帮忙处理事情,但江**电话一直打不通。后姚*球、姚*甲把姚*辛拉回丢放在离姚*辛工棚不远的斜坡小路上的时候,因为不管我们怎么问,姚*辛就是一句话都不讲,后他就得问村支书阳上召的电话号码并打电话给阳上召,喊阳上召来帮忙处理,阳上召回答他在乐业,叫他联系江**,但江**电话一直打不通,后阳上召就讲:“姚*辛毕竟是老实人,吓他两下得了。”放电话后,我们又继续问姚*辛,但他就一直不讲,见他牛其才对姚*球说:怎么那么牛嘛!老*你去打他两耳屎看,怎么一句话都不讲!”听他这样讲后,姚*球上前用右手掌对着姚*辛的脸扇了几巴掌,被扇巴掌了姚*辛就侧身睡在地上,不见讲话也不哼声。后姚*球不知道从旁边何处找来两根苟树条抽打姚*辛身上几下,他见姚*辛是穿着衣服被抽打没有什么用,就对姚*球讲这样打没有用和打小孩一样,后姚*球就拉起姚*辛的衣服并朝姚*辛背上抽打了几下,但姚*辛还是躺在地上没说话也不喊痛。在我们打姚*辛时,在一旁的杨*乙得对躺在地上的姚*辛讲:“嘎*(外公的意思),有什么事情讲出来嘛,和小的讲清楚,你讲是那个指使你嘛,何必受这种苦!帮人家搞烂成这样。”这时,母亲杨*甲在家中叫回家吃饭,我们就回家了,在要走时,父亲姚**得对姚*辛讲:“你是老人家当卵,你这样对我家,我也打你几耳屎!”讲后我父亲就得上前打了姚*辛脸上一巴掌,后我们一帮人才回家吃饭,吃饭得一下,就听见姚*辛在他家工棚方向大声喊叫:我要把路封了,把你老坟也撬了。我们听见了也不理他继续吃饭。吃完饭后,我们一帮人在家门口坐起休息,后杨*乙讲要去接小孩先走,杨*乙走后,姚**有事也离开我家了,段满娘也离开回家了,后我家四人坐在门口处,我继续联系村干江主任但一直电话打不通。期间姚*辛还一直在他工棚处大声吼叫,后姚*球得下去到姚*辛工棚处看是怎么一回事,不久他回来讲姚*辛把公路挖了一个一米长的槽,还说要封路不让我们过,我就和姚*球讲,下雨车过就自行填平,不用理他。到傍晚七点这样,我有事要回凌云就由姚*球开车拉我走。因我的腿脚不方便,我父亲及回来的姚**一起送我到大路进寨子的小路处上摩托车,在经过姚*辛工棚旁时,我们见到路已经被姚*辛挖成一条槽槽,见到姚*辛赤裸上身趴在工棚大门边地上,就得说:“可能喝酒多了,打两巴掌得死人吗?”后交代姚**叫江主任来处理这件事,我就回凌云了。

次日晚8点多我在百色时,接到寨子上群众电话说姚*辛死了,我就从百色赶回大洞,弟姚*球是从么*赶回来,公安比我们先到寨子上,我俩兄弟都没有回家,就直接坐在大路进寨子小路旁的砖堆上谈话,当时法医正对姚*辛尸体进行检查和解剖。等公安解剖完离开后,我们家就和姚*辛家人一起当着一帮村民和村干部就姚*辛死亡一事协商,后达成协议由我家对姚*辛死亡后事出米、肉等物品。但到第二天都没有见姚*辛家人拿姚*辛去埋葬,因冉家要纠集人来闹事,在村干等人召集下我们又与被害人亲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给对方死亡金40,000元。

我们当时打他,没有发现他身体外表有什么伤痕,也认为打一两巴掌而已,而他本人长期喝酒,以为他是喝酒够了躺在地上,所以就没有得送他去医院检查医治,姚**本人也很少在家,听老人家讲他经常身体不舒服给人帮忙刮痧,几天几天吃不得饭,具体他有××不清楚。

2、被告人姚**供述,其回去的目的不是打被害人的,只是想与被害人讲清楚。由于被害人不配合,态度蛮横、骂粗话,其恼火后才打他耳光、抽苟树条的,不知道打耳光、抽苟树条会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当天被打耳光、抽苟树条后还脱衣服挖路、喝酒,喊叫不给我们一家过路。第二天中午他打电话问父亲,姚*辛好了没有?父亲姚**说:姚*辛哼得大声得很。他又问:今天呢?父亲说,今天哼的声音没有昨晚大。其他供述的情况与姚*明供述基本一致。

原判认为,被告人姚**、姚**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在村干部的协调下,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因原告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提供出充分的证据,举证不能,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姚**、姚**、姚**、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姚**、姚**、姚**、姚**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请求本院判令上诉人姚**、姚**连带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104620元。

上诉人姚**、姚**及辩护人提出:1、百色市公安局作出的百公(刑)鉴(法)字(2013)15号《刑事科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是依据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姚**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当时拍摄的尸体检验照片进行分析作出结论,而被害人是2013年2月27日死亡,到9月25日百色市公安局重新对尸体开棺复查时,被害人已白骨化,尸体已不存在,故百色市公安局鉴定书作的肺脏、肝脏脏器损伤,推断死者为创伤性休克死亡的结论,内容不客观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原审法院隐匿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凌云县公安局曾向广西壮族**鉴定中心申请由区厅进行尸体鉴定,该鉴定中心已作出答复,但原审没有举证质证,不合法;3、百色市检察院百检技鉴(2014)56号《法医学分析意见书》,不属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综上,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与上诉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改判二上诉人无罪。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关于本案的证据,原审法院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姚**、姚**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

经查明,上诉人姚**将姚**在地,用手打姚*辛,姚**和姚*甲抓住姚*辛的手臂通过粗糙的沙石路面强行将姚*辛往回拖拽,姚**用苟树条抽打姚*辛背部和臀部,姚*明、姚*丙扇姚*辛耳光的事实,有证人姚*甲、姚*乙、段*等证人证实,上诉人姚*明、姚**亦供认,被害人姚*辛死亡原因有百色市公安局作出的百*(刑)鉴(法)字(2013)15号《刑事科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百色市检察院百检技鉴(2014)56号《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虽不是鉴定结论,但其对百*(刑)鉴(法)字(2013)15号《刑事科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起到佐证的作用,可作定案的证据使用;广西壮族**鉴定中心作出的答复,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审没有举证质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姚*明、姚**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姚*球目无国法,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两上诉人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姚**、姚**、姚**、姚**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请求本院判令上诉人姚**、姚*球连带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104620元,死亡赔偿金依照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解释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不予支持。原判根据上诉人姚**、姚*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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