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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覃*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古龙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丘洪兵、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陈*及其代理人韦**、被上诉人覃*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与覃*甲于2004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覃*乙。结婚后,双方在覃*甲家生活5个月后,于2008年6月开始,双方带小孩覃*乙居住在柳江县**属小学宿舍。小孩覃*乙出生一个月后经医院鉴定为脑损伤患儿和疝气患儿,在治疗小孩过程中,由于双方沟通不够,双方及家庭之间常为治疗小孩的问题发生矛盾,但双方之间还是经常往来生活在一起。2013年9月17日,陈*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江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陈*经询问称有共同财产格力空调一台,2008年以1999元购买的,放在五里卡覃*甲父母的家里;2011年6月购买了一套全友儿童柜,购买时价格为1040元,放在陈*在柳江壮附小的宿舍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陈*称放弃要求分割空调、儿童柜等财产。覃*甲经询问称商贸街有一套房子是陈*婚前购买的,登记在陈*名下,2006年7、8月份装修,覃*甲出了装修费,用了53000元,陈*则称是自己婚前装修的;商贸街的房子里有一套全友家私的床、柜子3400元,2006年10月左右覃*甲购买的,因为很少住商贸街,这些床、柜子还很新,目前还值3300元,陈*则称不清楚。陈*经询问称目前的全额工资是2700-2800元,覃*甲经询问称全额工资是月均2800元。双方经询问称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是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维系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一些小的矛盾和纠纷是正常的,只要双方能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做事有商量,还是能化解双方矛盾,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陈*与覃*甲是认识将近三年后才登记结婚的,说明双方之间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与否的认定标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陈*与覃*甲婚后生育有儿子覃*乙,小孩覃*乙出生一个月后经医院鉴定为脑损伤患儿和疝气患儿,双方曾为儿子覃*乙的康复治疗方面产生分歧,但不论如何,双方都为儿子的健康成长付出了心血。虽然陈*本次起诉离婚系第二次起诉,但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可能和好。陈*主张分居满三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该院不予采信。在本案法庭辩论时覃*甲称希望陈*给机会,重新和好,可见覃*甲对构建幸福家庭的渴望。陈*在庭审询问时称现在小孩覃*乙跟正常的小孩差不多,可见覃*乙的身体正处于康复过程,且覃*乙现在年纪仅6岁,双方的离婚对其小孩健康成长也不是很有利的。综上所述,陈*的诉请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其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要求与覃*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陈*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陈*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柳**法院(2014)江*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改判准予离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在事实上,自小孩出生后的这几年,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实在是太差而不是一般的差,具体的表现待开庭时再详细陈述。如此的行为表现使得上诉人忍无可忍,以致现在上诉人连见到被上诉人心里都感到恶心。第一次起诉开庭时被上诉人说给他改过的机会,后法庭不准离婚,六个多月过去了,但被上诉人做哪些和好的补救呢?答案是没有。这次被上诉人又说再给他一次机会,结果法庭又是听信于他,又判驳回请求。如此地判决,从行为上来说是被上诉人欺骗法院。这从以下事实可以说明:上诉人这次起诉后至开庭,有一个多月,被上诉人又做了哪些和好的补救措施?开庭后至今,被上诉人又做了哪些?这些时间均可以说是机会,但双方的感情有和好的进展吗?答案是没有丝毫的进展,破裂依旧,而且是完全彻底的破裂。至于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为小孩交的那一点钱,那能说明对双方感情上的补救吗?那点钱能买下感情吗?被上诉人所说的机会只能说是耍无赖,是存在“我过不好也不能给你过好”的险恶用心。试想:已经几年了,双方连同桌吃饭都难以实现,那么双方还能同枕而眠吗。这点被上诉人也是清楚的,那么他所说的再给机会也是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了。请中级法院查明事实,并如上述请求予以判决,以给上诉人一个解脱。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覃**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上诉人把家里大门的锁芯换了,拒绝让我回家,我又不能使用暴力强行开锁,所以我就没有回去给钱。

上诉人陈*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11月22日17点26分陈*与覃*甲之间的手机短信息记录。证实2013年7月开始被上诉人就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2、2014年12月7日覃**的证明一份,邻居证实自2013年8月以来,未见过覃*甲回家。3、2014年12月5日林**的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8月以来,未见到陈*的丈夫覃*甲回家。4、柳江县**属小学证明一份。证实小孩一直是陈*家中治疗和抚养。被上诉人覃*甲没有提交新证据,对陈*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短信不完整,8月30日我与上诉人的妈谈了一个多小时,但是短信记录里面没有。因为上诉人换了锁芯,我想回家不能回,上诉人阻拦我,不给我回家看小孩。我愿意付小孩的抚养费。对于覃**的证明,我认可一部分。对林**的证词不认可。对于学校的证明认可一部分,前几年我是在学校住的。本院经审理认为,陈*提交的证词的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覃**、林**的证明已经在一审提交过,因此,对覃*甲提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询问当事人并核对本案的证据,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与覃*甲婚后生育有儿子覃*乙,覃*乙出生一个月后经医院鉴定为脑损伤患儿和疝气患儿,双方曾为儿子覃*乙的康复治疗方面产生分歧,双方都为儿子的健康成长付出了心血。陈*本次起诉离婚系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覃*甲离婚,但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可能和好。陈*主张分居满三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维持。特别是陈*主张双方分居满三年的主张涉及到是否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且陈*在诉讼中亦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一审法院对陈*要求与覃*甲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陈*上诉要求与覃*甲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双方的生活当中,陈*对覃*乙的照顾付出较多,覃*甲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多关心体贴妻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陈*预交),全部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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