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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作银行与黄**、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作银行诉被告黄**、苏**、农振辉、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作银行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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