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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广西**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代理审判员蓝东桃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方清泉担任法庭记录。被上诉人广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黄**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确定了本案的开庭时间后,依法向上诉人黄**送达了开庭传传票,传票中注明了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黄**作为上诉人,在明知开庭时间及地点的情况下,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以行为的方式放弃自己的上诉权利,按法律的规定应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黄**自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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