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申请执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毛承龙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栋×号商铺一间,因不便于处置,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终止拍卖程序,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陈*申请执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2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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